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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聚赢记账报税》渠道商合作协议

版本:V2.0 | 生效日期:2026年9月30日

协议编号:____________  渠道商账号:____________

甲方(平台方):沈阳聚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210103MA0P4UNXXT

注册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1号1号公寓4楼14号房

法定代表人:李亚洲

乙方(渠道商):____________(公司/个体工商户/个人名称)

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____________

联系人及电话:____________

鉴于:甲方合法运营「聚赢记账报税」软件产品(以下简称"本产品")并提供会员权益卡密的批发服务;乙方希望成为甲方的渠道商,从甲方采购卡密并向其自有客户销售。双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,就渠道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。

特别提示:本协议为商事合作协议,双方地位平等。请您在签署前完整阅读,特别是第六条(退款担保与追偿)、第十五条(违约责任与追责)、第十六条(责任限制与免责)——该三条已以加粗方式提请注意。


一、定义

1.

本产品:指甲方开发并运营的「聚赢记账报税」软件及其配套服务,包括记账、报税辅助、会员权益与卡密核销系统。

2.

卡密(权益卡):指甲方生成并交付乙方的一组字符凭证,终端用户凭该凭证在本产品内兑换相应期限的会员权益。卡密是预付权益的载体,本身不是货币,不可挂失、不可转让、不等同于储值。

3.

储值(预付款):指乙方为采购卡密而预先支付至其渠道商账户的款项。储值仅可用于向甲方采购卡密,不计利息。

4.

售卡退款担保(下称"担保冻结"):指乙方每领用一张卡密时,甲方按约定标准从乙方储值中划出并冻结的保证金,用于担保终端用户在退款窗口期内退费时甲方的资金安全。

5.

挂账(待清偿款):指终端用户退款时,乙方的担保冻结与储值余额均不足以冲抵,从而形成的乙方对甲方的应付欠款。

6.

退款窗口:指自卡密出库之时起算的担保冻结期,期内担保不得动用。


二、合作性质(重要)

1.

双方是独立的商事主体。本协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代理、居间、雇佣、劳务、合伙、联营、特许经营或独家授权关系。 乙方不是甲方的分公司、分支机构、代理人或受托人。

2.

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、作出任何承诺、收取任何款项、发布任何声明,或从事任何使第三方合理认为其有权代表甲方的行为。乙方违反本款的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,甲方并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。

3.

乙方以自己的名义、为自己的经营目的、自负盈亏地开展销售活动。 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(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、服务合同、价格、承诺、售后、开票与税务处理)与甲方无关,甲方不是该等关系的当事人。

4.

本协议不授予乙方任何区域、行业或客户的独家权利。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在相同或不同区域、渠道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,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。


三、入驻、审核与账号

1.

乙方可通过甲方渠道商后台(https://h5.juying.work/agent/admin-reseller.html)提交入驻申请,或由甲方管理员直接创建账号。乙方应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有效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、账号等信息,并在信息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。

2.

乙方账号状态分为:待审核、正常、已驳回、已停用。仅"正常"状态可使用渠道商功能(登录、充值、领卡、导出、查看卡密等)。甲方对入驻申请享有完全的自主审核权,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不予通过。

3.

账号安全。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与密码,账号项下的全部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的行为,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。乙方知悉并接受甲方为保障资金安全设置的下列措施:

4.

乙方账号仅限乙方自身使用,不得出借、出租、转让或与他人共用。因乙方保管不善、出借、转让或被他人盗用造成的一切损失,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
5.

员工子账号。乙方可为其员工在渠道商后台开设子账号(员工子账号)用于领卡等日常操作。员工子账号项下的全部操作(含领卡、导出、查看卡密)均视为乙方本人的行为,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与责任由乙方承担。 乙方应对其员工子账号设定合理的每日领卡上限、在其人员离岗或离职时立即停用相应子账号;乙方怠于管理造成的损失(含员工冒领、多领、泄露卡密),由乙方自行承担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甲方对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、用工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
四、甲方的服务内容与乙方的权限

1.

甲方为乙方提供:渠道商后台账号、储值充值与账户查询、卡类型与库存查询、卡密领用、卡密导出与查看、卡密短信直发、兑换链接生成、兑换通知、账单与流水查询。

2.

卡类型与其单价由甲方配置并在渠道商后台展示(如卡种名称、单张价格、会员天数、可用次数)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采购价即后台展示的单价,甲方不承诺任何固定折扣率或分成比例。

3.

乙方可在后台自助或经甲方协助完成充值。单笔充值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至 50,000 元;同一渠道商每小时最多发起 5 笔充值订单。 充值到账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。

4.

乙方无提现通道。 储值不可提现、不可转让、不可转授,也不得用于购买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。


五、储值与购卡结算

1.

乙方账户权益 = 储值余额 + 担保冻结金额。 挂账为乙方的负债,不计入权益。

2.

乙方领用卡密时,甲方按下述公式从储值中扣减:

应扣金额 = 卡类型单价 × 领用张数 + 单张担保标准 × 领用张数

其中卡款计入乙方累计消费;担保部分从储值余额划入担保冻结(属划转而非额外加收,合作终止清算时依约退还)。

3.

单次领用张数为 1 至 200 张的正整数。超出上限时甲方明确报错而非自动截断。储值不足以支付"卡款 + 担保冻结"的,甲方拒绝本次领用并告知差额,不部分出卡。

4.

单张担保标准默认人民币 99 元,甲方可针对不同卡类型分别设置,以渠道商后台实时展示为准。

5.

卡密自甲方系统生成之时即归属于乙方,相应卡款与担保同时扣减。领用为幂等操作:因网络原因重复提交同一请求的,甲方不会重复扣款(重复提交将被拒绝或原样回放上一次结果)。

6.

部分失败的处理:因系统原因未能全额出卡的,甲方按未成功张数如实退回卡款与担保,钱与卡严格对齐,不抛异常、不静默少发。

7.

账单对账与异议期。甲方向乙方提供账单与流水查询。乙方应在每笔交易(充值、领卡、扣减、冻结、解冻、退款冲抵)入账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提出书面异议;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乙方对该笔记录的认可。 乙方提出异议的,以甲方系统留存的数据为准进行核对,甲方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。本款不妨碍甲方依本协议对错误事项的更正权与追回权。

8.

测试卡。甲方可向乙方配发测试卡(测试卡密)用于产品演示与内部测试。测试卡仅限乙方用于演示与测试目的,不得向终端用户销售或变相销售,不得用于赠送、引流或其他商业用途;测试卡有配额限制与兑换有效期(默认 30 个自然日,以甲方配置为准),逾期未兑换即失效;测试卡不计入乙方分成或返利,其兑换产生的会员权益与付费卡同权,因此产生的退款与售后责任由乙方承担。乙方违规使用测试卡的,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全部测试卡配额并按第十五条追责。


六、退款担保、解冻与追偿(重要)

1.

担保的用途:终端用户在其购买后申请退款时,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担保冻结中扣抵相应金额,以弥补甲方因该退款产生的资金支出。

2.

退款窗口:自卡密出库之时起算,默认 30 个自然日。甲方有权在 15 至 365 个自然日区间内调整,调整后对调整生效后新出库的卡密适用。

3.

自动解冻:超过退款窗口且未发生冲抵的担保,甲方将解冻回乙方的储值余额。解冻由系统在乙方查询余额、查询账单或领卡时自动触发,也可由甲方手工执行。

4.

冲抵顺序(不可变更):终端用户退款需要冲抵时,甲方按下列顺序依次扣减——

① 担保冻结 → ② 储值余额 → ③ 挂账(转为乙方对甲方的应付欠款)

该冲抵不需要乙方另行确认或授权。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按上述顺序直接扣减。

5.

挂账的清偿:

6.

乙方无权以终端用户未付款、已退货、失联、卡密未被使用等理由拒绝承担上述冲抵与挂账义务。


七、卡密交付、导出与安全

1.

风险转移:卡密在甲方系统中生成并向乙方展示、导出,或以兑换链接形式提供之时,即视为交付完成,卡密的保管风险与灭失风险随之转移至乙方。

2.

导出配额:乙方导出完整卡密受下列硬性限制(按北京时间自然日计算):每日最多导出 10 次、每日最多导出 500 张、单次请求最多 500 张。 超出配额的请求将被拒绝并告知剩余额度。

3.

导出水印与留痕:乙方每次导出,甲方均会在导出文件首行、文件名与接口响应中烙入水印(含渠道商标识、导出操作人、导出时间),并记录导出次数、张数、筛选条件、IP 与设备信息。水印的作用是溯源:导出文件外泄时,可凭水印定位到具体的渠道商与操作人。

4.

查看完整卡密:需通过短信一次性验证,单次最多查看 50 张,且每一次查看均逐张留痕(查看时间、累计查看次数、操作记录)。

5.

兑换链接:甲方可生成含卡密的兑换链接,链接有效期仅 5 分钟,过期或签名不符即失效。乙方理解并同意:兑换链接与"直接提供卡密"具有同等的暴露风险,转发即等同于交付卡密。

6.

短信直发:乙方可将卡密以短信方式直接发送给终端用户。单次最多发送 20 个手机号,且手机号数量必须与卡密数量一一对应(禁止一张卡群发给多人);已兑换的卡密不得再次发送。短信费用按甲方后台展示的标准计收(优先扣减短信配额,配额不足时从储值中扣减);发送失败的条数甲方如实退回。乙方保证短信接收人已依法同意接收(含已购买其卡密的真实客户),并自行承担因违规发送(骚扰、未经同意、内容违法)引发的一切投诉、处罚与赔偿责任;因乙方违规发送导致的通道限制、运营商罚款等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,甲方并有权暂停其短信直发功能。

7.

乙方应采取的保管措施:乙方应将卡密视为与现金同等重要的资产加以保管,包括但不限于:限定接触人员、禁止通过公开渠道传输、禁止存入公开云盘或聊天群、人员离岗及时回收权限。


八、终端用户关系与乙方的独立责任(重要)

1.

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独立成立交易关系。 乙方自行决定对客户的销售价格、销售方式、宣传口径与售后承诺,甲方不干预、不参与,亦不承担该等关系的任何义务。

2.

因乙方销售行为引发的全部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,包括但不限于:价格欺诈、虚假或夸大宣传、未按约定交付、未依法开具发票、未依法申报纳税、侵害消费者权益、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、违反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。

3.

甲方先行承担后的追偿: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终端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直接向甲方主张权利、投诉、举报、起诉,或导致行政机关对甲方调查、处罚的,甲方有权先行处理(包括但不限于退款、赔付、和解);甲方因此支出的一切款项与费用,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补偿甲方。甲方先行赔付不构成对自身责任的承认,也不影响其向乙方追偿的权利。

4.

乙方应依法就其向终端用户收取的款项开具发票,并自行完成相应税务申报与缴纳。甲方仅就其向乙方收取的卡密款向乙方开具发票。

5.

乙方应在其销售页面或与客户的沟通中显著提示"本卡密由「聚赢记账报税」提供软件服务,销售方为乙方",不得使终端用户误认为乙方即为软件运营方。


九、乙方的义务与禁止行为

1.

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,不得利用甲方服务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。

2.

乙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3.

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合理核查,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销售凭证、客户投诉处理记录、开票记录,以及接受甲方对其卡密流转情况的问询。乙方拒绝配合的,甲方有权暂停供货。


十、价格、政策与平台管理权

1.

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、成本变化或经营策略,随时调整卡类型、卡类型单价、单张担保标准、退款窗口、导出配额、短信计费标准及其他运营政策,并将在渠道商后台或通过应用内通知公示。调整自公示之日起对新的领用行为生效;已出库卡密按出库当时的政策执行。

2.

甲方有权新增或停用卡类型,并有权调整本产品的功能、界面与会员权益内容。

3.

甲方为保障交易安全与合规,有权设置并执行风控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充值限额、领卡限额、导出限额、频率限制、异常行为识别与拦截。


十一、风控、冻结与暂停

1.

资金通道冻结: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形下立即冻结全部或部分资金通道(充值、赠送、售卡、提现),且无需事先通知乙方:发生疑似资金风险、系统遭受攻击、支付通道异常、监管或司法要求,以及甲方合理判断需要保护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。冻结期间,纠错性质的资金回冲不受影响。

2.

紧急冻结: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,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:吊销后台会话、停用接口密钥、锁定渠道商账号、停止发卡与兑换。解冻时甲方仅还原由其自身冻结的条目,不覆盖冻结期间作出的人工决定;已吊销的会话不予还原。

3.

账号停用:乙方状态变更为"已停用"后,登录与全部渠道商功能立即不可用;但已经出库并交付乙方的卡密不受影响,终端用户仍可正常兑换。乙方如需停止已出库卡密的兑换,应另行向甲方书面申请,由甲方评估后决定。

4.

甲方依本条采取的措施不构成违约,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、客户索赔、商誉损失)。


十二、知识产权与标识使用

1.

本产品及其相关的软件代码、界面设计、商标、标识、文案、数据结构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。本协议不向乙方转让任何知识产权。

2.

在合作期内,甲方有条件地许可乙方在推广其销售的卡密时,以客观、真实的方式提及"聚赢记账报税"名称。该许可不可转让、不可再许可,甲方可随时书面撤回。

3.

乙方不得:注册或申请与甲方商标、字号、产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、域名、企业名称、账号名称;对甲方标识进行修改、变形或组合使用;宣称自己为甲方的分支机构或官方渠道(甲方另行书面授权的除外)。


十三、保密

1.

保密信息包括:本协议内容及商务条件、卡类型与单价体系、担保与退款政策、导出配额与风控规则、后台数据、卡密、终端用户信息、甲方的技术资料与经营信息。

2.

乙方应严格保密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用途。乙方应促使其员工、代理人、关联方遵守同等保密义务,并对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。

3.

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3 年;涉及卡密与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,保密义务长期有效。

4.

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:已进入公共领域且非因乙方违约所致;乙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持有;依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必须披露(乙方应在披露前及时通知甲方,并配合甲方采取保护措施)。


十四、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

1.

乙方是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。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收集、使用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,应自行依法取得同意、履行告知义务并保障用户权利,与甲方无关。

2.

甲方仅向乙方提供为完成卡密交付与核销所必需的最小信息(如兑换通知中的脱敏卡密、脱敏手机号、兑换时间与门店名称)。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终端用户的完整个人信息。

3.

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终端用户的完整个人信息,不得以任何方式反向识别终端用户身份,不得将从甲方获得的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用途。

4.

乙方违反本条导致个人信息泄露,或引发投诉、举报、行政处罚、诉讼的,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,并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。


十五、违约责任与追责(重要)

1.

违约情形。 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乙方违约:

  1. 提供虚假、伪造、冒用的主体信息或资质材料;
  2. 违反第九条任一禁止行为,或违反第二条(合作性质)、第七条(卡密安全)的约定;
  3. 在挂账形成后逾期未清偿;
  4. 逾期未补偿甲方依第八条第 3 款先行支付的款项;
  5. 违反保密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;
  6. 以技术手段规避甲方的短信验证、限流或风控措施;
  7. 出借、出租、转让账号,或明知他人违法使用仍提供卡密;
  8. 对甲方员工实施商业贿赂,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;
  9. 恶意投诉、虚假举报、捏造事实损害甲方商誉;
  10.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2.

甲方的救济措施。 乙方违约时,甲方有权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,且无需事先通知、无需经乙方同意:

  1. 直接扣划:从乙方的储值余额、担保冻结及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,直接扣划乙方应付的违约金、赔偿款、挂账及代垫费用;
  2. 暂停供货:暂停全部或部分功能(领卡、导出、查看卡密、短信直发、兑换链接生成等);
  3. 停用账号:将乙方账号置为"已停用";
  4. 停止合作并解除协议:立即解除本协议;
  5. 要求赔偿: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;
  6. 追究法律责任: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、申请财产保全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3.

赔偿范围。 乙方的赔偿范围包括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与合理支出,具体包括但不限于:

4.

违约金:乙方违反第九条的,除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,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违约金以甲方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础,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具体标准。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,乙方应就差额部分继续赔偿。

5.

连带责任:乙方为个人的,其以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或"工作室"等名义经营所产生的本协议项下义务,由实际经营者与该经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;乙方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,其实际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。

6.

责任的独立性与不豁免:甲方未及时行使或未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,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;甲方对乙方某一次违约的容忍或宽限,不构成对后续同类违约的豁免。

7.

认定与申诉:甲方依据本协议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认定,应以可核查的事实与记录为依据(包括系统日志、流水记录、导出留痕、第三方反馈等),并在采取措施时告知乙方认定的依据。乙方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反证;甲方应在收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。申诉期间不停止已采取措施的执行;但经复核确属认定有误的,甲方应纠正并恢复相应权益。

8.

多付款项的返还:因系统误差、重复支付、操作失误或其他任何原因,甲方多付、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(含错发的卡密对应价值),乙方应在发现或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;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其储值余额、担保冻结及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回。乙方已将款项支出的,不免除返还义务。

9.

违规所得的追缴:乙方通过任何违规行为(含第九条禁止行为)取得的卡密、分成、返利或其他利益,甲方有权全额追缴,并有权从乙方任何款项中直接抵扣其价值;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乙方另行依本条赔偿。


十六、责任限制与免责(重要)

1.

服务性质:甲方是软件服务提供方与卡密批发方,仅按本协议向乙方提供软件服务与卡密。甲方不是乙方与其客户之间交易的当事人,不对乙方的经营结果负责。

2.

不作承诺:甲方不承诺乙方的销量、收入、利润、回本周期或市场前景,不承诺任何最低采购量,不承诺卡密必然能被终端用户接受或兑换。

3.

服务中断:因系统维护升级、网络故障、第三方服务异常(支付通道、云服务商、短信服务商、运营商等)、黑客攻击或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、延迟、数据异常的,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甲方不承担责任,但会尽力及时修复。

4.

合规与风控免责: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、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,或甲方依第十一条采取风控与冻结措施,导致乙方服务受限、卡密无法交付或兑换的,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。

5.

卡密风险免责:卡密交付后发生泄露、被窃取、被冒领、被第三方使用的,除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,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。甲方提供的水印与留痕机制用于协助溯源,不构成对卡密安全的保证。

6.

经营风险免责:乙方的定价策略、宣传方式、客户纠纷、开票与税务处理、人员管理均由乙方自行负责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7.

责任上限:除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损失,以及本协议第十五条项下甲方向乙方追偿的情形外,甲方对乙方的全部赔偿责任累计不超过乙方在争议发生前 12 个月内就争议所涉卡密实际支付的金额。

8.

排除间接损失: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,甲方不对乙方的间接损失、可得利益损失、预期利润损失、商誉损失、客户流失损失、数据损失承担责任,即使甲方已被告知该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。

9.

上述免责与责任限制条款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;依法不得免除或限制的责任,甲方仍依法承担。


十七、协议期限、变更与终止

1.

期限:本协议自乙方在入驻申请时勾选同意(或甲方管理员创建账号时乙方书面确认)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 1 年;期满双方无异议的,自动续期 1 年,以此类推。

2.

变更: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业务调整修订本协议,修订后的协议将在渠道商后台或应用内公示。涉及乙方主要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(结算、担保、退款窗口、追偿规则),甲方将至少提前 7 个自然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。乙方不同意变更的,应在生效前停止使用并结清款项;乙方在生效后继续使用的,视为接受变更。

3.

甲方可解除协议的情形:乙方发生第十五条第 1 款任一违约情形;乙方主体资格终止、被吊销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乙方连续 6 个月未发生任何领卡或充值行为;甲方决定终止渠道合作业务(提前 30 日通知)。

4.

乙方可解除协议的情形: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卡密交付服务,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15 个自然日内仍未纠正的。乙方解除协议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,且不影响其已发生的付款与清偿义务。

5.

终止后的清算:协议终止或解除后,双方按下列顺序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:

  1. 先行抵扣:以乙方的储值余额与担保冻结,优先抵扣挂账、违约金、赔偿款与代垫费用;
  2. 退还余额:抵扣后仍有剩余的储值余额,甲方退还乙方;
  3. 担保处理:已出库但尚未超过退款窗口的卡密,其对应担保冻结继续保留至窗口届满;窗口届满且未发生冲抵的,一并退还乙方。窗口届满前发生的终端用户退款,甲方仍有权从该担保中扣抵;
  4. 退还以乙方提供完整、准确的收款信息为前提,且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。

6.

终止的效力:协议终止后,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标识、停止以渠道商名义开展宣传,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的甲方保密信息。第十三条(保密)、第十四条(个人信息)、第十五条(追责)、第十六条(责任限制)、第十八条(争议解决)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。


十八、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

1.

法律适用:本协议的订立、效力、解释、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
2.

协商: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。

3.

诉讼: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4.

诉讼期间:争议解决期间,除争议事项外,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;乙方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履行付款、清偿与担保义务。

5.

条款独立性: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,按通常理解解释;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,从其规定。

6.

系统数据的证据效力:双方确认,甲方系统留存的交易记录、账单流水、操作日志、导出水印、验证与审计记录(含时间戳),是双方结算、对账及争议处理的事实依据,乙方认可其真实性;乙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乙方后台页面展示的数据如有延迟,以甲方系统最终记录为准。

7.

不可抗力:因地震、台风、洪水、火灾、疫情、战争、罢工、政府行为、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、电信运营商故障、基础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甲方过错的事件,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,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,受影响义务的履行期相应顺延;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,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十九、其他

1.

通知与送达:甲方通过渠道商后台公告、站内消息或乙方预留的手机号、电子邮箱发送的通知,自发送成功之日起视为送达。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未收到通知的,后果由乙方承担。

2.

完整协议:本协议连同其附件,以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公示的运营政策,构成双方就渠道合作事宜的完整约定,取代此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。本协议与甲方对外公示的用户侧协议不一致的,就渠道合作关系以本协议为准。

3.

电子签署:乙方通过渠道商后台勾选"我已阅读并同意"、或提交入驻申请、或首次使用渠道商功能,均视为乙方已完整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本协议,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本协议以电子形式留存,双方均认可其证据效力。

4.

转让限制: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,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。甲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或业务承继方,转让将以公示方式通知乙方。

5.

弃权: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,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。

6.

联系方式:乙方可通过渠道商后台「联系客服」与甲方联系;涉及违约、追偿、争议等正式事项的,甲方将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。


二十、生效声明

本协议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生效(V2.0 版)。本协议生效前已确认过旧版本的乙方,仍须在登录时重新确认本版本;乙方通过渠道商后台勾选同意、提交入驻申请或实际使用渠道商功能的行为,即视为乙方已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。

乙方确认:乙方已充分理解合作性质(第二条)、终端用户关系与独立责任(第八条)、退款担保与追偿(第六条)、违约责任与追责(第十五条)、责任限制与免责(第十六条)的全部含义与法律后果,并自愿受其约束。


甲方:沈阳聚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盖章)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210103MA0P4UNXXT

乙方:____________(盖章/签字)

签署日期:______年____月____日

2026 年 9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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